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增加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融资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本次增加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 亿元,系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及其部分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本次增加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融资提供担保事项。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赵祥、李斌、裴阳
2021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