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编号:临2018-010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目药业”)于2017年3月21日发布《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25),2017年6月21日发布《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59),2018年2月2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7)及《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进展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8),2018年2月9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9)。
●截至2018年2月9日,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一致行动人恒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基金”)共增持公司股份1,252,589,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3%,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金额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
2018年2月9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长城集团《关于长城集团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增持主体:长城集团一致行动人恒丰基金。
(二)截止2018年2月7日,长城集团直接持有公司29,988,22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63%,并通过国投瑞银资管-浙商银行-国
投瑞银资本长影增持一号专项资产资管计划持有天目药业3,193,585
股份,占其总股本的2.62%,长城集团合计控制天目药业27.25%股份。
长城集团已完成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并已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完成了信息披露。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基于天目药业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增持人计划自2017
年3月22日起未来6个月内在符合法律法规条件下增持天目药业股
份(天目药业自2017年3月27日至2017年8月13日期间因重大资
产重组停牌,根据相关规则增持计划应当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二)本次增持人拟增持的股份种类为天目药业普通股A股。
(三)增持人拟根据有关规定及市场情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天目药业不低于1%,且不超过增持后长城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天目药业32%的股份。
(四)本次增持计划资金来源恒丰基金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实施结果
截止2018年2月9日,长城集团一致行动人恒丰基金增持公司
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成。2018年2月8日恒丰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无限条件流通股股份 1,252,589,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1.03%。
截止2018年2月9日,长城集团直接持有公司29,988,228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24.63%,并通过国投瑞银资管-浙商银行-国投瑞
银资本长影增持一号专项资产资管计划持有天目药业3,193,585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2%,并通过一致行动人恒丰基金持有
1,252,589,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3%,长城集团合计控制天目
药业28.28%股份。
四、其他说明
1、长城集团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及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长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