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2 证券简称:外服控股 公告编号:临 2022-019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3月16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007.08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3.53元/股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月27日,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1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2年3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市国资委关于同意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
复》(沪国资委分配〔2022〕52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4、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2月7日期间,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激励对象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公司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5、2022年3月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6、2022年3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2年3月17日披露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2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说明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通知》)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7)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的业绩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条件: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2020年公司每股收益不低于0.210元/股;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较2018年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不低于国际领先企业对标组50分位或同行业平均值;2020年公司新兴业务收入绝对值不低于70亿元。
(2)个人层面业绩条件:
激励计划公告前一会计年度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办法,激励对象绩效评价得分达到60及以上。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年3月16日
2、授予数量:2,007.08万股
3、授予人数:215人
4、授予价格:3.53元/股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年。
(2)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
(3)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24个月后,并满足约定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开始分批解除限售。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批次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第一批解除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限售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33%
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批解除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限售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33%
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批解除 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
限售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34%
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总量 占目前总股本
数量(万股) 比例 的比例
高亚平 董事、总裁 32.84 1.45% 0.015%
支峰 董事 9.42 0.42% 0.004%
归潇蕾 职工董事 28.25 1.25% 0.012%
夏海权 副总裁 29.59 1.31% 0.013%
毕培文 副总裁 29.59 1.31% 0.013%
余立越 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29.59 1.31% 0.013%
倪雪梅 财务总监 28.47 1.26% 0.013%
其他核心骨干(共 208 人) 1,819.33 80.39% 0.804%
预留股份 256.19 11.32% 0.113%
合计 2,263.27 100.00% 1.000%
注:根据实际签署购买意向人数及拟激励股数测算。
二、独立董事意见
1、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1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
(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3 月 16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215 名
激励对象授予 2,007.0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3.53 元/股。
三、监事会意见
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