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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58:电子城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14

600658:电子城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文件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增聘职业经理人及与职业经理人签订相关契约书及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增聘职业经理人的议案》、《公司与职业经理人签订2021年聘期契约书、三年聘期补充协议及聘期考核激励契约书的议案》,认为对公司高管人员聘为职业经理人的程序,以及与职业经理人拟定契约书、补充协议的内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公司职业经理人试点工作方案》、《公司职业经理人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市场化经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公司职业经理人考核激励整体方案》、《公司暂不纳入职业经理人的高管考核激励方案》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增聘职业经理人、与职业经理人签署任期内相关契约书及聘期补充协议,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有利于提高企业活力、竞争力和公司经营业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上述两项议案。

  二、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文件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京电子城(南京)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对外担保法律法规,对全资子公司北京电子城(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电子城”)现有贷款项目提供保证担保事项履行了决策程序,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南京电子城提供的保证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目前南京电子城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经我们充分了解和检查,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并能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上述保证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整,保障了全体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上述议案并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鲁桂华、张一弛、伏军
                                          2021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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