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1 证券简称:飞乐音响 编号:临 2021-063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案件涉及金额:人民币 127,827,589.99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于 2020 年
度对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计提了 1.81 亿元预计负债,且该预计负债已涵盖上述判决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鉴于其他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仍处于审理状态,未产生生效法律文书,尚无法准确估计影响,因此上述判决对公司本年度利润无影响,最终对本年度利润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与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生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原告丁红春等 315 名投资者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2021 年 5 月 11
日,上海金融法院通过公开宣判方式对原告丁红春等 315 名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20)沪 74 民初 2402 号]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请详见《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41)。
2021 年 5 月 25 日,因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上海市高院”)提出上诉。上海市高院受理了公司本次上诉(具体内容
请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2021 年 8 月 4 日披露的《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
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43,《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54)。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1 年 9 月 29 日,上海市高院通过公开宣判方式对原告丁红春等 315 名投
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案号(2021)沪民终384号],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于 2020 年度对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计提了 1.81亿元预计负债,且该预计负债已涵盖上述判决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鉴于其他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仍处于审理状态,未产生生效法律文书,尚无法准确估计影响,因此上述判决对公司本年度利润无影响,最终对本年度利润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