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33 证券简称:浙数文化 编号:临 2024-047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
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305.61 万份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
票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等事项,根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2020 年 4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确定股东大会通知时间的议案》,公司披露了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等相关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也对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0 年 9 月 3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浙报传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中
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对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股权激励试点进行备案的函》,同意公司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已完成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和备案程
序。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4 日披露了相关公告。
3.2020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及《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披露了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等相关公告,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核查报告。
4.2020 年 9 月 3 日至 9 月 16 日,公司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内部进行
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20 年 9 月17 日披露了《浙数文化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0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
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按照法规就股权激励计划已向所有的股东征集
委托投票权,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6 日披露了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法律意见书及《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2020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价格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的议案》。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6 日披露了相关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相关事项进
行了核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核查报告。具体
内容如下:
名称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 授予股票期权数 授予激励对象
(元/股) 量(万份) 人数(人)
2020 年股票期权 2020年9月25日 9.63 1,300 157
激励计划
(三)股票期权授予后的调整情况及历次行权情况
1.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鉴
于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且因激励对象中有 34 名员工离职,不再符合
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相应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 565.69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
销。调整后,公司激励对象由 157 名相应减少为 123 名,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数量由 1,300 万份相应减少为 734.31 万份,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披露了相
关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 565.69
万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办理完毕,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披露该事项。
2.2023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鉴
于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且因激励对象中有 25 名员工离职,不再符合
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相应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 412.53 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
注销。调整后,公司激励对象由 123 名相应减少为 98 名,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数量由 734.31 万份相应减少为 321.78 万份,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披露
了相关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
412.53 万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办理完毕,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披露该事项。
具体如下:
注销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剩余已授予尚未行
序号 数量 人数 调整原因 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万份) (万份)
第一个行权期 565.69 34 未达行权要求,激励对象离职 734.31
第二个行权期 412.53 25 未达行权要求,激励对象离职 321.78
注:(1)由于第一期、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对应的已授予但未
行权期权数量全部注销。(2)表格中所列人数为离职员工人数。
3.2024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因对标企业中
3 家企业出现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业绩指标已不具备可比
性,公司将有关企业调出。同时,因激励对象中有 21 名员工存在离职等情形,
不再于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行
权人数由 98 名调整为 77 名,上述 21 名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归属于第三个
行权期的股票期权 16.17 万份将按规定予以注销,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321.78 万份调整为 305.61 万份。此外,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价格
为 9.63 元/股,因公司在股票期权授予后实施了多次派发现金红利,根据相关规
定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9.17 元/股。公司
于本公告日披露了相关公告,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二
次会议全体成员审议通过本事项,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条件说明
(一)第三个行权期等待期已经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
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 30%。本激励计划授权日为 2020 年 9 月 25 日,第三个等
待期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已经届满。
(二)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已成就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及激励对象第三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激励计划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规定的行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激励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