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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集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8

华谊集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623  900909    股票简称:华谊集团  华谊 B 股    编号:2024-019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内容作如下修订:
  一、章程第四十九条原为: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现修改为: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二、章程第八十七条原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决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同时提供该候选人的真实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核。如不符合任职资格,应向推荐方及时说明。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确定候选人名单后,应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监事的议案时,一并公告董、监事名单和简历,以便股东审议。

  公司应向监事会推荐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候选人名单,并按规定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现修改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同时提供该候选人的真实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核。如不符合任职资格,应向推荐方及时说明。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确定候选人名单后,应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监事的议案时,一并公告董、监事名单和简历,以便股东审议。

  公司应向监事会推荐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候选人名单,并按规定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三、章程第一百零八条原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现修改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四、章程第一百十二条原为: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现修改为: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五、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原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临时董事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五日。

  现修改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临时董事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五日。

  六、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原为: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除本公司外,独立董事在其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最多不超过四家,并按照有关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现修改为: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对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七、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原为: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现修改为: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章程第一百四十条原为: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现修改为: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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