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目录
一、释义......3
二、声明......4
三、基本假设......5
四、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7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7
(二)本次授予情况......9
(三)实施本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13
(四)结论性意见......13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14
(一)备查文件......14
(二)联系方式......14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华谊集团/本公司/ 指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独立财务顾问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股票,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 指 只有在公司业绩和个人考核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后,才可拥
有自由流通的华谊集团股票
激励对象 指 依据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华谊集
团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84 个月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
限售期 指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之日起计算
解除限售期 指 限售期满次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有效期满之日止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
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考核办 指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
法》 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 指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
法》 法》
《公司章程》 指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规范通知》 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国资委 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 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
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 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有差异,是因四舍五入
所造成。
二、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华谊集团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华谊集团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华谊集团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0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与<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关于<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与<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上
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沪国资委分配【2020】405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4、2020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0 年 12 月 5 日期间对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
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除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不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5、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及《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6、2020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与<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披露了《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
7、2020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8、2020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华谊集团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权益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1、华谊集团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华谊集团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5、公司业绩达到限制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