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23 900909 股票简称:华谊集团 华谊 B 股 编号:2025-005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于
2025 年 2 月 5 日届满,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246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858,092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23%。
2、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届满,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6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3,641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1%。
3、本次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谊集团”)于 2025年 3 月 1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根据《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和《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经核查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具体如下:
一、激励计划的主要批准与实施
1、 2020 年 11 月 24 日,华谊集团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与<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肯定的独立意见。
2、 2020 年 11 月 24 日,华谊集团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制定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与<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
3、 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上
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沪国资委分配【2020】405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4、 2020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0 年 12 月 5 日期间对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
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除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不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外,公司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5、 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及《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6、 2020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与<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披露了《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
7、 2020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8、 2024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并调整对标企业的议案》。
9、 2024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并调整对标企业的议案》。
10、 2024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十届
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己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1、 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十
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进行调整。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 2025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13、 2025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十
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己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说明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后的36个月为限售期,限售期满后的36个月为解除限售期,公司在解除限售期内分三批解除限售。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1/3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1/3
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 1/3
之日起 7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1 年 1 月 28 日,
即第二个限售期已于 2025 年 2 月 5 日届满。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达成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序号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序号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本项
1 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 董事会、经
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
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
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2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 公司具备相关条件,满足本项解
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 除限售条件
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
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
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
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3 措施; 本项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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