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文件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基于独立立场判断,就《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经审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预审,审议程序规范、合法、有效。李曦先生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具备与所聘职位以及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经历、履职能力和条件。 我们同意本议案。
2、经审核,《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预审,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邹莎女士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并获交易所审核通过,审议程序规范、合法、有效。邹莎女士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并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且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我们同意本议案。
独立董事:秦进、赵恒民、傅达清
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