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如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公司的关联方;
(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的相关负责人员;
(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
(八)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九)其他知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信息的单位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相关方责任
第四条 董事及董事会在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实施本制度;
(二)董事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公司董事及董事会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五条 监事及监事会在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监事应对有关监事会披露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二)公司监事会依法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要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组织和协调所分管的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或披露失实的,承担相应责任;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协助董事会秘书回复股东、监管机构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及相关质询,提供有关资料;
(五)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进行内部控制和监督,保证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
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调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四)负责信息披露档案的保管;
(五)负责信息披露制度的培训工作;
(六)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规定的相关职责。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总经理会议和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
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在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责:
(一)督促本部门子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确保本部门或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三)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信息、回复有关咨询。信息披露联络人应由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或熟悉公司业务、财务信息的管理人员担任。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的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公司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者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记者问答等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电话咨询和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各单位,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
(三)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编制规则编制,根据要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
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 50%以上等三类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即 1 月 31 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上条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董事会决议;
(三)监事会决议;
(四)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