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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11 沪市 大众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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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交通: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1

大众交通: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A 股 600611        股票简称:大众交通            编号:临 2022-045
        B 股 900903                    大众 B 股

债券代码:163450            债券简称:20 大众 01

          188742                      21 大众 01

          188985                      21 大众 02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处于上诉期限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2 年 2 月 18 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拟开庭审理原
告提起的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件。

  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鲁圣林(系本公司 B 股股东)

  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号:(2022)沪 0104 民初 2607 号

  案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本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无效。

  2022 年 3 月 10 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传票,拟开庭审理原
告提起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

  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刘伟(系本公司 A 股股东)

  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号:(2022)沪 0104 民初 491 号

  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撤销本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2 年 3 月 29 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拟
开庭审理原告提起的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胡晓悟(系本公司 A 股股东)

  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号:(2022)沪 0104 民初 2599 号

  案由: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撤销本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2 月 19 日、3 月 12 日、3 月 31 日披露的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2022-003,2022-025)。

  2022 年 8 月 30 日,鲁圣林变更诉请为:请求确认公司 2021 年 9 月 15 日召
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三项决议无效。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签发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 0104 民初 491 号,判决书主文(摘抄)及结果如下:

  刘伟关于未推举股东代表、公告程序违法等程序异议均同本案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信。案涉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员工持股计划不适用特别决议事项表决规则,有表决权的股东过半数表决通过即为有效。本院对于刘伟等人关于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主张,不予认可。综上,刘伟、胡晓悟提出的案涉股东大会程序违法、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事实均不成立,三项决议均不具有可撤销事由。案涉股东大会决议不具有无效事由,本院对鲁圣林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一、驳回刘伟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胡晓悟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鲁圣林的诉请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 80 元,由刘伟负担;胡晓悟第三人独立之诉受理费 40 元,
由胡晓悟负担;鲁圣林第三人独立之诉受理费 40 元,由鲁圣林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处于上诉期限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本次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四、报备文件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0104民初491号。

  特此公告。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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