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A 股 600611 证券简称:大众交通 编号:临 2020-037
B 股 900903 大众 B 股
债券代码:155070 债券简称:18 大众 01
163450 20 大众 01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私募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公告中含义如下:
本公司、公司: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钜众经、合伙企业:上海长钜众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大众钜鼎:大众钜鼎(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协议》:《上海长钜众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上海长钜众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实际核定名称为准)
●投资金额:本合伙企业之认缴出资总额上限为人民币 15,200 万元,其中本公司认缴金额人民币 15,000 万元,大众钜鼎认缴金额人民币 200 万元。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投资存在市场风险以及政策风险;本次投资的合伙企业尚待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及在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增加公司投资收益,提升经营业绩,2020年8月,本公司和大众钜鼎共同签署《合伙协议》,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决定共同出资
运营长钜众经。长钜众经认缴出资总额上限为人民币15,200万元,本公司认缴出资人民币15,000万元,认缴比例98.68%;大众钜鼎认缴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认缴比例1.32%。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投资无需经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投资及相关协议的签署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1、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企业名称:大众钜鼎(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 1142 号 23 幢 6036 室
成立日期:2018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郝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70205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间:2019 年 9 月 24 日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9 年度
资产总额 5,598,567.31
净资产 5,533,526.90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2,612,414.65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和类型
1、标的公司名称:上海长钜众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实际核定名称为准)
2、成立日期:2017年7月10日
3、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繁路199弄9号东304室
4、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5、合伙目的: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根据合伙协议之约定从事合法投资业务,为合伙人取得良好的财务投资回报。
6、经营范围: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存续期限: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限的初始期限为 7 年,自本协议生效日起算。存续期限届满后,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可延长 1 次,具体延长期限以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的期限为准。
8、投资期限:自合伙企业投资起始日起计算的前 3 年为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投资期”),投资期届满之日至本合伙企业初始期限届满之日为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期(“投资退出期”)。投资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不再进行新的项目投资活动。如本合伙企业投资期限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则本合伙企业投资期限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9、财务状况:
长钜众经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 元)
项目 2020 年 3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0 0
所有者权益 0 0
项目 2020年1-3月 2019年
营业收入 0 0
净利润 0 0
(二)、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止,各股东的认缴出资情况
姓名和名称 认缴出资额 认缴比例
(人民币 万元)
大众钜鼎(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0 1.32%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000 98.68%
总 计 15,200 100.00%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本公司、大众钜鼎
2、交易价格:本合伙企业之认缴出资总额上限为人民币 15,200 万元,其中本公司认缴金额人民币 15,000 万元,大众钜鼎认缴金额人民币 200 万元。
3、出资方式:人民币现金出资
4、出资期限:
参与首次认缴/后续认缴的各合伙人应当在普通合伙人指示的出资到账截止日或之前将各期出资缴付通知书中载明的应缴付出资金额支付至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并由募集结算专用账户支付至本合伙企业托管账户。普通合伙人发出出资缴付通知的,除全体合伙人另行同意,出资缴付通知应比其所载出资到账截止日至少提前 7个工作日发出。
初始有限合伙人首期实缴出资额应为该初始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 15%且实缴出资金额不应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后续认缴合伙人首期实缴出资比例应与届时初始有限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一致,以确保后续认缴合伙人的出资进度与初始有限合伙人保持一致。
5、分配原则:
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每一个投资标的退出取得处置收入或取得投资运营收入后,扣除本协议第八章所约定的相关费用开支后,按如下顺序向各合伙人进行分配:
(1)首先,实缴出资额返还。应优先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其实缴出资已获全部返还,随后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根据本条累计获得的收益分配总额等于其届时累计缴付至本合伙企业但尚未获得返还的实缴出资总额;
(2)其次,全体合伙人优先回报。百分之百(100%)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根据本条向全体合伙人累计分配的金额等于其就上述第 1 条项下累计获得的
分配额获得按照单利百分之八(8%)/年的回报率计算所得的回报(“优先回报”)。优先回报的计算期间为该合伙人缴付的每一期的实缴出资的相关付款日(或普通合伙人确定的更早日期)起至该合伙人收回该部分的实缴出资额之日止,按该等期间天数(算头不算尾)/365 计算;
(3)最后,如依据上述第 1 点、第 2 点进行分配后有剩余的,则将其中 80%
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剩余 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上述第 3 项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的金额称为“收益分成”。
注:优先回报并不是管理人向各合伙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在极端情况下,合伙人仍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优先回报甚至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
6、投资决策及估值依据:
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本合伙企业将根据被投资标的之具体情况,灵活的采用包括成本法、市盈率估值法、市净率估值法、市销率估值法、比较估值法、自由现金流贴现法等估值模型对投资标的进行估值。
7、投资限制:
本合伙企业对投资单一投资标的之单次投资金额不应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或者本合伙企业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 30%(以两者孰高者为准)。
本合伙企业投资标的投资退出收回的资金在扣除相应税费后原则上只能用于分配,不能用于再投资。
8、投资和业务禁止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合伙企业投资应遵守下列限制:本合伙企业不得
从事任何担保业务、不得对外举债(为投资标的需要向第三方借款以垫资且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致同意的除外)、不得投资于其他组合类私募基金、并不得进行如下投资:
(1) 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内外项目;
(2) 不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项目;
(3) 网贷平台等高风险项目;
(4) 以委托代持方式进行的基金投资;
(5)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 投资于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投资;
(7) 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参与定向增发、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战略配售方式获得的除外)、期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 以下的企业债、高风险的委托理财产品和及其他相关金融衍生品。
9、争议的解决:
任何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发生后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向本协议签订地上海市徐汇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应由争议裁决败诉的一方承担。败诉方还应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支出。争议解决期间,除存在争议的事实外,各方均应继续全面履行本协议的其他约定。若本协议任何条款被法院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