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一届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1994年11月9日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了一届五次董事会,会议由杨国平董事长主持。本次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颁发的《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关于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一届三次股东大会的授权,重新审议了《1994年增资配股的方案》的议案。
经表决,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如下:
一、本次配股对象为全体普通股股东,配股比例为10股配3股,配股价格约每股人民币4.80元,B股按规定汇率折合。
二、按配股比例,本公司国家股可配股1679.7万股,已经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沪国资基(1994)第094号"文批复,同意将国家股配股数额中的1600万股的配股权转让给A股社会个人股东,即A股社会个人股东每10股受让配股16股,加上配售3股,合计可配股19股。配股权转让价格为每股0.20元。其余79.7万股,由国家股持股人配售认购。由国家股转配的股票上市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配股方案尚需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审批,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后实施。
上海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