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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毅达:关于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4

中毅达:关于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A 股证券代码:600610    A 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公告编号:2024-061
B 股证券代码:900906    B 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B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兴融 4 号”)
为公司控股股东,信达证券作为兴融 4 号的管理人代为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兴融 4 号的通知,兴融 4 号与天津信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信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天津信璟如持有公司股票,则在持有期间,对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使与履行,均与兴融 4 号保持一致行动。

    一、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情况

  公司拟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向天津信璟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天津信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68,403,908 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6.39%,未超过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兴融 4 号

  乙方:天津信璟

  签订时间:2024 年 8 月 13 日

  鉴于:


  1、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毅达”“上市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为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毅达”“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 26,000 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27%;

  3、乙方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乙方通过参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认购并持有上市公司 68,403,908 股股票(简称“协议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00%;

  4、乙方认可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及甲方和管理层的管理能力,为共同促进上市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乙方自愿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场合行使权利时作出与甲方相同的意思表示,保持一致行动,即不会作出与甲方意思表示相悖的意思表示或不作出意思表示。

  为规范双方的一致行动行为,各方经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致行动原则

  双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在其持有协议股份期间,对涉及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其他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层面表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决定与行动时,就其所持有的协议股份部分,均与甲方的表决意见保持一致行动,作出与甲方相同的意思表示,但如该等一致行动表决可能导致乙方违反其所适用的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的除外。

  甲方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时均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得影响公司的规范运行。如因甲方违反本款承诺,并导致乙方因此承担任何处罚、第三方索赔或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的,甲方应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条  一致行动的内容

  各方同意,除甲方另有指示或同意的情况外,乙方将在中毅达的下列事项上与甲方采取一致行动,作出与甲方相同的意思表示:

  1、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权;

  2、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


  3、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名权;

  4、在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

  5、其他有关中毅达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第三条  其他事项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持有的协议股份(包括在乙方持股期间协议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产生的衍生股份)权益均适用本协议。

  2、甲方与乙方的一致行动关系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含)起,至乙方不再持有协议股份之日(含)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之日(含)止(以孰先为原则)。

  3、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自乙方实际取得协议股份并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持贰份,其余贰份用于报主管机关审批使用或备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兴融 4 号持有公司股份 26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24.27%,均为有条件限售股;天津信璟不持有公司股份。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兴融 4 号和天津信璟共计持有公司有条件限售股 26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27%。

  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68,403,908 股计算,不考虑其他股份变动影响因素,本次发行完成后,预计兴融 4 号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28.82%,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信达证券作为兴融 4 号的管理人,仍代为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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