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专项说明
一、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为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因虚假陈述诉讼案件所确认预计负债金额与最终判决赔付金额更加接近,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对公司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沪〔2020〕1号)而涉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案件”)进行复核,参考上海金融法院先行并案审理并且属于群体性证券纠纷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2022)沪 74 民初 1068号】(以下简称“示范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其中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判决且与示范案件存在共通事实和法律争点的案件(以下简称“平行案件”),预计赔付金额的比例由原告起诉金额的 100.00%调整为 50.00%。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
公司自 2018 年起,因首次面临因虚假陈述造成的中小股东诉讼案件,且国内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正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阶段,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因虚假陈述涉诉的案件按照原告起诉金额的 100%计提预计负债。
2022 年 1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
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细化了虚假陈述案件中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等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的鉴定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引。
上海金融法院采用《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对公司所涉及示范案件
作出一审判决,示范案件的判决赔付金额占起诉金额的比例范围约为 13%至 43%。为更恰当反映《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新规定执行情况下公司预计将承担的赔偿责任,经咨询律师专业意见后,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属于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尚未判决平行案件的涉诉金额,按照 50%的比例确认预计赔付金额。
三、会计估计变更的日期
本次会计估计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开始执行。
四、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公
司对于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进行追
溯调整,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基于截至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收到的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但尚未判决的案件情况,
本会计估计变更预计将导致公司 2022 年营业外支出和期末预计负债较原 100%计提比例下
的金额减少 797.09 万元,利润总额增加 797.09 万元。
五、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