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证券代码:600610 A 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公告编号:2024-082
B 股证券代码:900906 B 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B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和部分管理制度的有关章节和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表人。 或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企业管理,化工原料及产品经营范围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
售。 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
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
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
营。企业管理,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
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
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经公
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
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
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下述行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
为不视为财务资助行为: 下述行为不视为财务资助行为: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财务资助的主要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财务资助的主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财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
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
分; 部分;
(二)依照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二)依照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
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三)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财务资助(三)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财务资
的。 助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资本:
(一)公众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众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券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
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
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
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
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股票的活动。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活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
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
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
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
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