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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10 沪市 中毅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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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10:中毅达关于公司签订贵阳PPP项目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01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编号:临2017-26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中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订贵阳PPP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PPP项目合同

     合同金额:约为人民币35.30亿元,最终以项目结算为准。

     合同生效条件:经甲方(区政府授权)、乙方(中标联合体三方)的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的批准。

     合同履行期限:建设期预计2年,运营期13年。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将增加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收

入。

     项目公司设立后,将与观山湖区百花新城建设开发办公室签订《观山湖

西部园区第一批PPP项目合同(正式签约版)》、《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协议》。

     特别风险提示:

    审批风险:公司与政府合资组建项目公司及签订 PPP 项目合同的事项尚需

获得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存在能否审批通过的风险。

    设立风险:协议签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正式办理项目公司工商登记,同

时应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实缴20%的注册资本,因资本金融

资存在不确定性,设立项目公司存在延期或无法设立的不确定性风险。

    融资风险:可能出现因融资延缓滞后而影响 PPP 项目公司设立进度及项目

施工建设进度,进而影响项目进度,存在收益不确定性风险。

    财务风险:设立项目公司及项目实施所需资金主要通过融资方式获得,融资对象尚无法确定;项目的收益来自政府的可行性缺口补助,运营期开始起算,年度收益率 6.5%,如市场利率波动,存在收益不确定性风险。

    市场风险:如遇市场情况变化,人力成本、材料价格上涨或施工过程中工期延误从而导致项目投资成本增大,会对施工利润及项目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经营风险:项目收入主要来源政府的可行性缺口补助,若其拖欠支付,将造成资金短缺,项目难以顺利实施的风险。联合体成员为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但上述施工单位具体施工工程量分配尚未确定,存在收益不确定性风险。

    周期风险:本项目合作期预计为 15 年,其中建设期预计为 2 年,运营期

预计为 13 年,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市场、环境等不

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合同无法全部履行风险。

    一、审议程序情况

    本合同的签订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合同的生效需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项目名称:观山湖区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第一批PPP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

目”或“本项目”)

    建设地点:观山湖区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区

    项目内容:观山湖区汽车配套产业园场平工程(一期)、现代制造产业园吉利路二期工程、十四号路道路工程、奋进路—吉利路立交工程、京东路延伸段道路工程、园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京爱路延伸段道路工程、十三号路一期道路工程共8个子项目工程内容。

    项目估算投资:本项目总投资约为 35.30 亿元。

    项目建设期:本项目合作期预计为15年,其中建设期预计为2年,运营期

为13年。

    合作范围:在合作期限内,观山湖区政府授权贵阳观山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投集团”)与公司分别作为政府方指定代表和社会资本方,按30%与70%的股权比例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移交及运维业务。

    项目公司设立: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597.38万元,其中公司出资

人民币49,418.17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70%,观投集团出资人民币21,179.21

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30%。

    项目实施:项目公司设立后,将与观山湖区百花新城建设开发办公室签订《观山湖西部园区第一批PPP项目合同(正式签约版)》、《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协议》。本合同项下的8个子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由设立后的项目公司与联合体成员单位分别签订。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甲方:观山湖区百花新城建设开发办公室(区政府授权)

    类型:事业非法人

    负责人:邹勇

    2、乙方(联合体三方):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 1010 号嘉华中心 3704室

    法定代表人:任鸿虎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7127.4605万

    成立日期:1992年 6月 22日

    营业期限:1992年 6月 22 日至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承接园林绿化、园林建筑、喷泉、雕塑等工程;园林工程投资及施工,市政工程投资及施工;森林旅游;生态农业、土壤改良、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园林种植;自有物业、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福建上河”)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水东路149号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琳

    注册资本:壹亿陆仟陆百陆拾陆万元整

    成立时间:2011年11月25日

    营业时间:2011年11月25日至2031年11月24日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体育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51%股权。

    中铁(贵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以下简称“中铁贵州”)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岐山安置点

    法定代表人:张耀军

    注册资本:壹拾亿元整

    成立时间:2015年11月10日

    营业时间:2015年11月10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市政综合管廊一体化服务,公路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电、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园林绿化、钢结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设工程总承包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总承包;桥梁、隧道、公路路基、机场场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上述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及技术服务;试验检测;承包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预制构件生产及销售;商品混凝土生产及销售。

    公司与中铁(贵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上河与中铁(贵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签订了总价11,689万元的工程合同。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各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基本权利

    ①根据观山湖区人民政府的授权,甲方在建设期内代表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实施本项目,组织本项目招标工作,确定中标社会资本;

    ②甲方在建设期内有对乙方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

    ③甲方有权对本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④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对项目进展进行绩效考评、中期评估;

    ⑤乙方履约过程中违约的,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

    ⑥ 参与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⑦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针对本项目进行决算审计;

    ⑧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的基本义务

    ①协助乙方对项目公司进行用于且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活动;

    ②项目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完成后,依据项目文件协助乙方为实施本项目办理各项行政许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为乙方顺利实施项目提供必要的条件;③按照后续项目文件的约定,授予项目公司在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且甲方应安排财政部门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将可行性缺口补助纳入观山湖区人民政府预算及中长期财政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预算管理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④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若无正当理由应向项目公司支付西部现代制造产业园第一批PPP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缺口补助;

    ⑤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2.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基本权利:

    ①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获得投资收益、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对价、项目公司利润分配、项目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等及承接相应的工程建设任务;

    ②有权享受政府方提供的便利政策、税收优惠;

    ③乙方出资设立的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自主特许经营权;

    ④为顺利实施本项目,在特许经营期内,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采用股权或债权进行融资。

    ⑤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的基本义务:

    ①应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已经获得履行本合同必要的内部与外部授权与批准,已经具备实施本项目所必须的行政许可与相关资质;

    ②对乙方提交的与本项目有关的资金来源、资料、数据、信息、文件等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保证责任;

    ③乙方对项目公司履行及时、足额出资的义务;

    ④自觉依法接受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各项合同的约束,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

    ⑤履行必要的环保、安保义务;

    ⑥应当依法依约对本项目办理相关保险;

    ⑦乙方(联合体牵头人)出资设立的项目公司按照谨慎运营原则提供持续、高效、优质的道路、管廊等服务;

    ⑧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⑨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提交政府方认可的履约保函;

    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1)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包括:在特许经营期内设计、投资、融资、 建设、

运营维护、移交本项目设施;根据项目文件的约定获取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税费减免等。

    (2)由甲方与项目公司签订PPP项目合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项目公司。

    (3)项目特许经营期预计15年,建设期自甲乙双方确认且监理方发出开工

令之日起至项目完工确认当日,预计为2年,运营期自项目完工确认次日起至

13 年满。但8个子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