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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00: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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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2021年10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市场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上市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就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等进行交流和沟通的战略管理行为。通过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公司分析师及投资机构分析师等证券专业人士;

  (三)财经报刊、财经网站等资本市场媒体;

  (四)其他与资本市场和证券上市相关机构。

  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以下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真实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所有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如实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和发展状况。

    (三)平等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要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构建真诚信赖的投资者关系。

  (五)互动性原则:实现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加强主动推介,
挖掘、发现公司的投资价值,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

  (六)保密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公司要做好投资者相关保护工作,维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应当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执行及部门设置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境内外路演推介和重要的资本市场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投资者关系工作进展及资本市场动态;协调、参与资本市场重大活动等。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室是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归口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员、财经传媒、监管机构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统筹安排及实施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汇总及报告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支单位,应支持、配合公司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投资者关系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保守
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资源支持,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二)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

  (三)公司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融资、投资项目、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发生《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提出的涉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方面的投诉与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及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

  (四)公司组织的路演及推介活动;

  (五)证券机构和投资机构组织的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或小组会议沟通;

  (七)电话咨询、传真和电子邮箱、上证E互动平台交流;

  (八)现场参观调研;

  (九)邮寄资料及或制作发放其他宣传资料;

  (十)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业绩公布后,应根据需要在境内外举行业绩发布会或投资者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
况、面临的风险与挑战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或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网上路演、一对一会议等其他形式向投资者、证券或投资机构分析员以及财经媒体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或其他高管人员应当出席业绩发布会或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与战略发展情况不定期组织举行各种形式的投资者见面会和路演、反向路演及分析师会议,近距离与投资者和投研机构就公司生产经营、发展规划等情况和投资者感兴趣的相关问题进行交流,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为了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公司应积极参加境内外资本市场的相关会议,充分利用相关会议及渠道,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保持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员的联系,提高资本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第十六条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在公司网站设立公司投资者关系专栏,登载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定期报告,介绍公司运营及财务状况等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下载。公司积极利用上证所设立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七条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专线电话、传真与电子信箱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公布,由董事会秘书室工作人员负责管理,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及时接听、接收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应投资者咨询。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安排接待境内外投资者和证券及投资机构分析员的日常咨询和来访,根据需要请公司管理层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参加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及投资者要求,安排及组织投资者、证券分析员和财经媒体等到公司本部、生产单位或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参观调研,协助投资者及资本市场人士准确理解公司信息。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同时做好未公开重大事件信息的管理。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室应对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价走势和资本市场对公司评价等方面内容进行分析、整理,介绍同行业上市公司股价、公布业绩等其他资本市场公开信息,编入《证券市场动态》,供公司管理层参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密切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化,对标定的投资者重点跟踪其股权变化,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协同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保障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为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提供必要预算费用,配置相应人力资源和必备办公设施。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公司经营活动相关会议,以充分了解公司最新的发展战略及运营状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为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活动,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室定期提供必要的公司经营数据及分析等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务信息:当期经营活动分析,包括公司财务状况及变动分析、成本和费用变动分析、公司资金状况以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各分(子)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变动分析等。

  (二)营销信息:公司当期产销量及对比分析,分品牌和品种结构的产量及销售区域分布,提供品牌推广计划及实施情况反馈、各地区和主要产品销售情况及分析、产品价格变动趋势、营销网络建设等。

  (三)经营发展战略:公司经营战略实施及调整情况,资本项目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公司产能变化;当期全国行业和十大厂商资料,行业分析资料。

  (四)国际市场:国际市场销售情况及分析。

  (五)法律事务:公司重大诉讼发生和进展情况。

  (六)公司其他重大事件的背景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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