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2021年10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防控内幕交易风险,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是指涉及有关公司内幕信息时,对知悉该信息知情人士进行的登记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告知、报
备、交易情况自查等。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管理层应当保证本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管和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日常工作,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项,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协调工作,为证券监管机构的对口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其他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十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六)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中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的接收单位和个人;
(六)相关工作中涉及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对外信息报送管理
第九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在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工作时,应当对相关人员做好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关规定的告知工作。
第十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组织填写《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详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过程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
信息,并根据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其负有的相关保密义务。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情形时,知悉该信息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董事会秘书,提交《登记表》,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送达《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函》(以下简称“《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
函》”)(详见附件2)。内幕信息知情人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提出名单,报本部门或本单位主要领导确定。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或者工作需要对外报送资料时,若该资料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在报送相关信息时向内幕信息接收单位和个人提供《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保密提示函》(以下简称“《对外信息报送保密提示函》”)(详见附件3),书面提醒相关外部信息使用人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并填写《登记
表》。
在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多次报送信息时,若报送部门、内容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可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接触内幕信息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填写《登记表》后,应将《登记表》在3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董事会秘书室,并根据业务进展情况更新。
对于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述事项,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在报送事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登记表》汇总上报董事会秘书室。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如实报告《登记表》中涉及到的本人(本单位)信息,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工作,并对填报有关本人(本单位)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登记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汇总《登记表》信息,并根据监管要求将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记情况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履行报备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相关部门或单位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告知保密义务,并填写《登记表》外,还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4),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并督促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由相关部门或单位会同董事会秘书室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报送。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报送的《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九条 在发生以下事项时,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做好其所知悉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汇总工作,敦促相关主体填写《登记表》,并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室:
(一)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且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发起该行为时。
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敦促上述主体根据事项进程将《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登记表》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条 《登记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有关资料应当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涉及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执行公司相关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函》、《对外信息报送保密提示函》等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该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或建议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配合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一经核实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上报有关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公司外部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