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公司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议案》,对该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通过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情况的多方面了解,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提升公司流动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流动资金办理低风险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认购结构性存款产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回购注销激励计划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议、审查,我们认为:
1、截至本次董事会审议时止,本激励计划中共有12名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根据《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注销该12名人员持
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或全部A股限制性股票合计122,002股。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事项。
2、公司董事会根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和回购注销相关事项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A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以及对12名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122,002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肖耿、盛雷鸣、姜省路、张然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