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6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含质保金)52,942,269.81 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 2020 年度计提相关利
息,该诉讼对公司 2021 年利润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0 年 8 月 19 日,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或“公
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0)豫 01 民初 788 号、应诉通知书及原告的起诉状,获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六冶”)因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
提起诉讼。2021 年 1 月 21 日,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
理人”)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豫 01 民初 788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2020-058号、临 2021-005 号公告。
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豫民终
378 号《民事判决书》。
二、二审判决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 01 民初 788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 01 民初 788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为:中孚实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六冶工程款 52,942,269.81 元及利
息(垫资利息截至 2019 年 11 月 19 日为 13,372,094.75 元;以 38,647,745.07 元为
基数,自 2019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 14,294,524.74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28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计付,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中国六冶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422,580 元,由中国六冶负担 54,610.35 元,中孚实业负担
367,969.65 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714.53 元,由中国六冶负担 13,350 元,中孚实业负担
37,364.53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在 2020 年度计提相关利息,该诉讼对公司 2021 年利润无重大影响。
2021 年 8 月 10 日,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该笔债权后续将按照
《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受偿。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