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2021-07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11 月 12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273,437,87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32.4653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马文超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杨萍女士、副总经理张风光先生、王力先生和总会计师郎刘毅女士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河南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新增项目投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1,267,357,582 99.5225 6,080,290 0.4775 0 0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赞成票数达到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程晓鸣、田云
出席方式:受新冠疫情影响,见证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