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1-062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召开
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96122.4057 万元。 392244.8114 万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196122.4057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392244.8114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合并;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其股份;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其股份的。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司股票的活动。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第二十四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二)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会决议;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对公司控股子公司
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一年 (十三)审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购买、处置(包括转让、 内对外投资,购买、处置(包括转让、赠与、出租、签订许可协议或质押)重 赠与、出租、签订许可协议或质押)重大资产超过或可能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大资产超过或可能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或5亿元人民币(以 经审计总资产10%或5亿元人民币(以两者较低者为准)的交易;但本款规定 两者较低者为准)的交易;但本款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常经营活 不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中的购买、出售资产或产品的行为, 动中的购买、出售资产或产品的行为,包括:(1)购买原材料和出售产品(包 包括:(1)购买原材料和出售产品(包括出售基于出售产品所产生的应收账 括出售基于出售产品所产生的应收账款);(2)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预算或 款);(2)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预算或业务计划中特别规定及拟定的交易; 业务计划中特别规定及拟定的交易;(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行使。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