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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95 沪市 中孚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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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95: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日期:2021-10-15

600595: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PDF查看PDF原文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1 年修订)

        二〇二一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董事会 ......20

  第一节 董事 ......20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7
第七章 监事会 ......28

  第一节 监 事 ......28

  第二节 监事会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4

  第一节 通知 ......34

  第二节 公 告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8
第十二章 附 则 ......38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
于 1993 年 12 月 10 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河南省体改委豫体改字[1993]18 号《关于设立巩义市中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河南省巩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1996 年 11 月 20 日根据《公司法》和国发[1995]17 号《国务院关于原有限责
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规定进行了规范,经河南省体改委豫股批字[1996]30 号《关于河南中孚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确认的批复》重新确认,并在河南省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3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2002 年 6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Henan
Zhongfu Industrial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 31 号,邮政编码:4512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92244.8114 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以“高、精、尖、节能、环保、可持续”为发
展方向,依托科技创新,持续完善氧化铝、煤、电、铝、铝精深加工一体化的产业链,积极开发国际先进铝合金新材料新技术,努力实现产业发展的高端化、终端化、高效益,打造百年企业,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谋取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铝材的生产、销售;氧化铝、煤炭、炭素制品的销售;本企业生产相关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的销售;城市集中供热;经营本企业相关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全部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
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92244.8114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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