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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95 沪市 中孚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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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95: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司法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4

600595: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司法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0-069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司法重整暨

          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或“公司”)于 2020年 12 月 11 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20)
豫 01 破申 112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豫 01 破申 112 号《决定书》,裁定
受理债权人郑州市丰华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碳素”)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第 13.2.1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 中孚”改为“*ST 中孚”,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
起复牌交易。

    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 14.3.1 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即使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2020 年 8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0-064),公告了丰华碳素申请公司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豫 01 破申 112 号《民事裁定书》
及(2020)豫 01 破申 112 号《决定书》,法院已裁定受理丰华碳素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郑州市丰华碳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亚举

  住所地:巩义市小关镇杜沟村

  申请事由:丰华碳素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二)法院裁定时间

  2020 年 12 月 11 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由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孚实业系上市公司,其工商登记地为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院有管辖权。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本案中,中孚实业虽然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中孚实业产业链完整,在铝精深加工方面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若通过重整优化其资本结构、化解债务问题、提升经营效率,则可以有效提升企业价值,可较好的保障债权人、企业职工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故中孚实业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条件,债权人丰华碳素的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法院作出的(2020)豫 01 破申 112 号《决定书》,法院指定清算组担
任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10、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模式

  公司重整期间采用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新华路 31 号北裙楼 3 层楼梯右侧债权申报
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杜晨

  联系方式:13213091811,13213091822,0371-64569003

    三、法院公告情况

  债权申报期限:从法院公告之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25 日前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2021 年 2 月 7 日上午 9 时在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
新华路 31 号巩义市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四、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2.1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 中孚”改为“*ST 中孚”,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起
复牌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停复牌指引》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在公司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四)管理人承诺

  根据(2020)豫 01 破申 112 号《决定书》以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
公司管理人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上市规则》等规定,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

  (五)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员工稳定、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日常经营及其他与重整相关的工作。

  (六)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第 11.11.1 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五、风险警示

  (一)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 14.3.1 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即使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但若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不符合
《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2020)豫 01 破申 112 号《民事裁定书》;

  2、(2020)豫 01 破申 112 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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