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 中孚 公告编号:临 2020-069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司法重整暨
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或“公司”)于 2020年 12 月 11 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20)
豫 01 破申 112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豫 01 破申 112 号《决定书》,裁定
受理债权人郑州市丰华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碳素”)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第 13.2.1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 中孚”改为“*ST 中孚”,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
起复牌交易。
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 14.3.1 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即使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2020 年 8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0-064),公告了丰华碳素申请公司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豫 01 破申 112 号《民事裁定书》
及(2020)豫 01 破申 112 号《决定书》,法院已裁定受理丰华碳素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郑州市丰华碳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亚举
住所地:巩义市小关镇杜沟村
申请事由:丰华碳素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二)法院裁定时间
2020 年 12 月 11 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由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孚实业系上市公司,其工商登记地为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院有管辖权。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本案中,中孚实业虽然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中孚实业产业链完整,在铝精深加工方面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若通过重整优化其资本结构、化解债务问题、提升经营效率,则可以有效提升企业价值,可较好的保障债权人、企业职工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故中孚实业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条件,债权人丰华碳素的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法院作出的(2020)豫 01 破申 112 号《决定书》,法院指定清算组担
任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10、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模式
公司重整期间采用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新华路 31 号北裙楼 3 层楼梯右侧债权申报
办公室
联系人:王丹、杜晨
联系方式:13213091811,13213091822,0371-64569003
三、法院公告情况
债权申报期限:从法院公告之日起至 2021 年 1 月 25 日前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2021 年 2 月 7 日上午 9 时在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
新华路 31 号巩义市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四、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2.1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 中孚”改为“*ST 中孚”,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起
复牌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停复牌指引》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在公司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四)管理人承诺
根据(2020)豫 01 破申 112 号《决定书》以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
公司管理人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上市规则》等规定,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
(五)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员工稳定、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日常经营及其他与重整相关的工作。
(六)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第 11.11.1 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重整程序的进展情况,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五、风险警示
(一)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 14.3.1 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即使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但若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不符合
《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2020)豫 01 破申 112 号《民事裁定书》;
2、(2020)豫 01 破申 112 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