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西泰豪军工集团有限公司拟设立军工产业孵化平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就全资子公司江西泰豪军工集团有限公司拟与公司军工装备产业核心员工持股平台共青城科发共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军工产业孵化平台事项事先与全体独立董事进行了沟通,独立董事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2.公司新设军工产业孵化平台主要为加快推进公司聚焦军工产业战略实施,有利于公司通过多种方式孵化、培育军工产业创新业务,丰富产业布局,保障公司军工装备产业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对《关于增加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
见
公司基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执行情况及可能产生的日常关联业务,
本次增加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 6,650.00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10%,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的,属于公司正常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交易的定价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