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文件并经讨论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西泰豪军工集团有限公司拟设立军工产业孵化平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通过多种方式孵化、培育军工产业创新业务,丰富产业布局,保障公司军工装备产业持续发展,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遵循了公平原则,定价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关于增加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 6,650.00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10%,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属正常购销行为和生产经营行为,定价符合市场原则,有利于保持公司生产稳定,公司与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的,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本次表决程序执行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