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用友网络 股票代码:600588 编号:临 2023-017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议案》。现将《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修订条款及具体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一)根据公司最新的实际情况,修订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二)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等内容进行了系统性修订。
二、《公司章程》及相关办法修订情况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36,323,835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33,405,036
元。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436,323,835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433,405,036
股。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436,323,835 股。 3,433,405,036 股。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除上述条款修订外,
《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施行,全文详见本公司 3 月 25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相
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情况
原《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条款 修订后《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条款 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友软件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规范用友网络科技股份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
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
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改
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
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法。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
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
该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
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荐 机构;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
(三)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 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
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 (四)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
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
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
机构; 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 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
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者独立财务顾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的违约责任。 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 料; 6.3.7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
告。 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
构或者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 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
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
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
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
构或者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在新的
协议签 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
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
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
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新增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 第 1 号——规范运作》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6.3.7、6.3.9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
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
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