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7 证券简称:新华医疗 公告编号:临 2021-064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1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9日(工作日8:00-11:30及13:00-16:3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华医疗”)独立董事潘爱玲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1年12月10日召开的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征集人潘爱玲女士(以下简称“征集人”)为公司独立董事,注册会计师,博士研究生。现任山东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投融资研究中心主任;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山东省互联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征集人潘爱玲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征集人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潘爱玲女士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1、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 年 12 月 10 日 10 点 00 分;
2、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宝山街道北辛路 99 号新华医疗科技园 C 区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1、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0 日
3、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四)征集投票权的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华医疗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1-062 号)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止 2021 年 12 月 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1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9日(工作日8:00-11:30及13:00-16:3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范围内的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委托意思表示的文件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向征集人送达上述文件的方式
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照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以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信息如下: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美路 7 号新华医疗科技园
邮政编码:255086
联系电话:0533-3587766
联系人:李静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4、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
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7、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8、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
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征集人:潘爱玲
2021 年 11 月 26 日
附件:
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新华医疗《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阅读了新华医疗《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新华医疗独立董事潘爱玲女士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新华医疗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序号 议案名称 赞成 反对 弃权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