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9 证券简称:克劳斯 编号:2024—029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诉讼案件
金额为13,623.42万元(未考虑未予明确的延迟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实现
债权费用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因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
仲裁事项中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暂时无法判断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
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具体影响将以审计机构年度
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累计诉讼及仲裁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近日,公司对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统计,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24件,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总金额合计13,623.42万元(注:如未特别注明,币种均为人民币;公司境外子公司诉讼案件金额币种涉及欧元、美元的,统一按照2024年5月10日欧元、美元对人民币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其中欧元兑人民币为1:7.7888;美元兑人民币为1:7.2254。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其中: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金额为6,168.4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60%;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
人的诉讼、仲裁金额为7,455.0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3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累计已结诉讼及仲裁案件金额为485.5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68%,累计未结诉讼案件金额为人民币13,137.84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32%。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单项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诉
讼共4项,总涉案金额9,034万元,占累计诉讼、仲裁总涉案金额的66.31%,具体
如下:
序
案件编号 原告 被告/第三人 案由 涉案金额(万元) 案件阶段
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分公司、
天华化工机械及 保险
中国人寿财产保 平湖市法院于2023年
(2023) 自动化研究设计 代位
险股份有限公司 3月受理三起诉讼并
1 浙0482民 院有限公司、 求偿 3,862
嘉兴中心支公 合并审理,案件正处
初1031号 克劳斯玛菲股份 权纠
司、 于一审鉴定阶段
有限公司 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中心支公司
(2023) 天华院(南京) 买卖
宁夏双英新材料
2 宁0221民 智能制造有限公 合同 1,242 二审阶段
科技有限公司
初4538号 司 纠纷
中 化 ( 福
(2023)鲁 建 ) 橡 塑 机
买卖
0783 民 械 有 限 公 司 寿光福麦斯轮胎
3 合同 2,396 一审鉴定阶段
初 10704 ( 原 福建天华 有限公司
纠纷
号 智能装备有限公
司)
Enterprise
Indorama PTA
Montreal S. E. C
(被告)、 独立
(2024) 天华化工机械及
中国银行股份有 保函
4 甘0102民 自动化研究设计 1,534 一审阶段
限公司甘肃省分 欺诈
初3661号 院有限公司
行(第三人)、 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兰州市西
固支行(第三
人)
合计 9,034.00
二、 主要诉讼案件的情况及进展(超过 1000 万的诉讼)
(一)(2023)浙0482民初1031号案件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原告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原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被告一: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告二: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浙江独山能源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2月,三原告在向第三人浙江独山能源有限公司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后,以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浙江独山能源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天华院作为产品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由,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索赔金额金额3,862万元,并以公司是天华院唯一股东并与天华院财产混同为由,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进展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币法院于2023年3月受理三起诉讼并合并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正处于一审的鉴定过程中,尚未开庭审理。
(二)(2023)宁0221民初4538号案件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宁夏双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天华院(南京)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8月,原告宁夏双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天华院(南京)智能制造有限公司采购设备,合同总金额4,070万元,已支付810万预付款。履约过程中,原告要求解约并返还预付款,被告拒绝后,原告遂起诉要求返还预付款并赔
偿1,242万元(含预付款810万、违约金432万)。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货款、逾期利息和其他费用。
3、案件进展
2024年2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被告支付货款2,853万元。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于2024年3月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中级人民法院已于4月26日开庭审理。
截至目前,案件仍处于审理过程中。
(三) (2023)鲁 0783 民初 10704 号案件
1、诉讼当事人
原告: 中化(福建)橡塑机械有限公司 (原福建天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寿光福麦斯轮胎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被告寿光福麦斯轮胎有限公司拖欠设备款,原告于2023年7月向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396万元。2023年10月,被告以原告迟延交货、逾期调试设备违约为由,提起反诉,同时就其反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
3、案件进展
2023年12月,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批准被告的鉴定申请。截至目前,案件处于一审的鉴定阶段。
(四)(2024)甘0102民初3661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 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被告: Enterprise Indorama PTA Montreal S. E. C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西固支行
2、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9月,原告(供货人)与被告(买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为保障履约,原告在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西固支行处、以被告为受益人开立了独立保函。2023年12月,被告向第三人提出独立保函索赔申请,天华院得知情况后向法院紧急申请止付令并通知第三人拒付,但第三人仍向Indorama支付了索赔款项。原告以被告滥用独立保函索赔请求权构成保函欺诈、第三人付款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独立保函欺诈诉讼。
3、案件进展
案件于2024年2月1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中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具体影响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案件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