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 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3 职责
3.1 证券与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本办法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 督、检查、评价及定期修改工作。
4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加强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4.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4.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 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本公司股份。
4.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
的交易。
4.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6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4.7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与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4.7.1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4.7.2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4.7.3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4.7.4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4.7.5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4.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4.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的相关规定,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或解锁。
4.9.1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4.9.2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4.9.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办法第 4.9.1 条所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4.1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与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由证券与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办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相关事宜。公告内容包括:
4.10.1 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4.10.2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4.10.3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4.10.4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4.10.5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4.10.6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4.1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4.11.1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4.11.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4.11.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4.11.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规定将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4.12.1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4.12.2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4.1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4.13.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4.13.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4.13.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13.4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1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4.14.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14.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14.3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15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前述所有申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16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4.17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