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祥源文化 公告编号:临 2021-072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已届
满,所有案件的判决、调解等工作均已全部完成,后续公司不存在因该
事项新增诉讼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共同被告或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28 起一审案件原合计诉讼金额 478,477.85 元,一审判决
金额 450,582.37 元(含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48 起案件达成调解协
议,赔偿额合计 1,545,064.93 元(含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8 起案件
原告撤诉,涉及原索赔金额 309,824.14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 2017 年 8 月 4 日,公司原
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和现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做出的相关承诺,相关方无条件向上市公司予以赔偿,因此上述诉讼事
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8 日,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进展情况以外,公司陆续收
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发来的 28 份《民事判决书》、48 份《民事调解书》以及 8 份《民事裁定书》。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案件判决情况
(一)一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马剑龙等 28 名自然人
被告: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薇传媒”)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 478,477.85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公司等有关方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了处罚。原告共计 28名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有关方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一审案件判决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对马剑龙等 28 名原告诉公司或龙薇传媒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 443,411.37 元。
(2)共同被告方对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合计由公司与共同被告方负担 7,171.00 元。
二、调解情况
对李健等 48 名自然人与公司、赵薇、龙薇传媒、孔德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公司共需支付赔偿款 1,532,781.18 元,承担案件受理费 12,283.75 元,以上合计
1,545,064.93 元。
三、撤诉案件情况
原告李丽等 8 名自然人起诉公司、浙江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赵薇、龙薇传媒、孔德永等各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索赔金额共计 309,824.14 元。在审理过程中,李丽等 6 人主动申请撤诉,袁怀定等 2 人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四、案件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截止本公告出具之日,所有案件的判决、调解工作均已经完成,后续公司不存在因该事项新增诉讼的风险。公司正有序安排赔偿款支付工作,并将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完成全部赔付。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为避免公司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
经济损失,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于 2017 年 8 月 4 日承诺如因个人违反
证券法律法规导致上市公司需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均由孔德永先生无条件向上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承诺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 01 民初 2439
号、(2021)浙 01 民初 1079 号-1081 号、(2021)浙 01 民初 1083 号-1089 号、
(2021)浙 01 民初 1216 号-1217 号、(2021)浙 01 民初 1370 号、(2021)浙 01
民初 1384 号-1385 号、(2021)浙 01 民初 1935 号-1938 号、(2021)浙 01 民初
1940 号-1946 号、(2021)浙 01 民初 2153 号;
(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浙 01 民初 970 号、
(2021)浙 01 民初 1095 号、(2021)浙 01 民初 1230 号、(2021)浙 01 民初 1262
号-1264 号、(2021)浙 01 民初 1386 号-1394 号、(2021)浙 01 民初 1908 号-
1933 号、(2021)浙 01 民初 1947 号-1950 号、(2021)浙 01 民初 2151 号-2152
号、(2021)浙 01 民初 2168 号
(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 01 民初 1082
号、(2021)浙 01 民初 1194 号、(2021)浙 01 民初 1199 号、(2021)浙 01 民初
1297 号、(2021)浙 01 民初 1372 号、(2021)浙 01 民初 1934 号、(2021)浙 01
民初 1939 号、(2021)浙 01 民初 2488 号
特此公告。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