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 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600568 编号: 2014-058 号
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购隆林捷尧股权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鉴于:2011年12月6日,中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控股”)
和王文孟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由中珠控股收购王文孟先生所持有的隆林捷尧矿业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林捷尧”)68%股权;2013年6月13日,中珠控股就
与王文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了诉前财
产保全并得到法院裁定执行;2013年7月22日,百色中院对该案正式立案,于
2013年10月8日依法追加隆林捷尧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3年11
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为减少上述诉讼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中珠控股
控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拟在上述诉讼事
项法院判决后,以不低于投入成本4205万元收购中珠控股持有的隆林捷尧公司
68%股权和债权。具体协议待法院判决后按照法定的程序签订。上述事项已经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
授权公司董事会处理相关事宜。
为进一步减少上述诉讼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中
珠集团进一步承诺:上述诉讼事项经法院判决或调解后,中珠集团将在判决或调
解之日起30天内以不低于投入成本4205万元收购中珠控股持有的隆林捷尧68%股
权及相关债权债务;在后续处理过程中,若中珠集团未来收回的金额超过其已支
付的收购款,中珠集团将在收到超额款项之日起30天内扣除相关处理费用后全额
补偿给中珠控股;若在后续处理中造成中珠控股发生除投入成本4205万元外的其
他损失,由中珠集团在中珠控股支付相关损失之日起30天内等额补偿给中珠控股。
详见《中珠控股关于控股股东承诺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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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中珠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本次交易构成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本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事项
已获得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不需再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中珠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两位关联董事陈德全先生、李勇军先生在董事会审议本
议案时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名称: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81号中珠大厦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许德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贰佰玖拾贰万元
主营业务:项目投资管理,项目投资咨询服务;房地产经营;物业管理(凭
资质证经营);实物租赁;为个人及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按珠海市外经委批复开展
进出口业务(具体商品按珠外经字<1998>44号文执行);批发、零售:建筑材料、
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百货、仪器仪表、金属材料。
关联关系: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交易标的为中珠控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百中民
二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交易标的所涉相关企业情况
如下:
1、企业名称:隆林捷尧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0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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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所:隆林县新州镇龙山街123号
4、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5、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6、法定代表人:王文孟
7、主营业务:矿产品购销[国家限制经营的矿产品除外]※(凡涉及许可证的
项目凭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经营)
截至目前,公司持有隆林捷尧公司68%股权,中珠控股与王文孟股权转让纠纷
一案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详
见《中珠控股诉讼事项调解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52号。
(二)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履约安排
本次交易是为减少上述诉讼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
益,中珠控股控股股东中珠集团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
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额4800万元为基准,收购中珠控股在调解书项
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根据协议,中珠集团于2014年 9月 17 日前向中珠控股支付对价的50%(即
2400万元),剩余款项在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
四、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4年9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联董事陈德全
先生、李勇军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经审议与表决,董事会以7票同意、0票
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核,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发表
了独立意见,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减少中珠控股与王文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可能存在的
不确定性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有利于公司长远、持续发展。
2、本次关联交易是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由中珠控股与王文孟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