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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65 沪市 迪马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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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马股份: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0-12-04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编号 临2010-70 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新增提案《关于对江苏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江苏东宝置业
    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11 月17 日通
    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1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10-64)。2010 年11 月23 日,董事会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证券时报》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
    201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通知》,公司第一大股东重庆东银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临时提案《关于江苏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江苏东
    宝置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
    本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3日(星期五)上午9点30
    分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99号正联大厦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
    表决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250,516,72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9%。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罗韶颖女士委托董事魏锂先生主持会议,公
    司2 名董事、2 名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出席了
    本次会议。会议以现场计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如下决议:2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收购成都东原海纳置业有限公司
    45%股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购深圳市虎山实业有
    限公司持有成都东原海纳置业有限公司 45%的股权。经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
    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股权进行评估,参考评估值最终确定该部分股权
    收购价格为26,000 万元。
    有效表决票股250,516,720 股;赞成票250,491,0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反对票0 股,弃权票25,7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出售东原.锦悦项目之商业物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重庆东原
    宝境置业有限公司将所拥有的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东东mall”商业房地产出
    售给公司控股股东重庆东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重庆渝锡投资有
    限公司,出售价格为33,392.88 万元。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重庆东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有效表决票股5,450,320股;赞成票5,149,7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4.49%,
    反对票274,860股,弃权票25,700股,回避245,066,4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之项目公司开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重庆腾辉控股管理有限公司向联华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贷款
    提供保证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 万元,期限不超过1.5 年。
    有效表决票股250,516,720股;赞成票250,216,16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88%,反对票274,860股,弃权票25,7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江苏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江苏东宝置业有
    限公司增资的议案》3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东原”)
    拟对江苏东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置业”)增资17,200 万元;东宝
    置业其余股东相应等比例增资,增资完成后,东宝置业注册资本由5,000 万元增
    加到48,000 万元。江苏东原出资19,200 万元,占其注册资本40%。
    有效表决票股250,516,720股;赞成票250,491,02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
    %,反对票0股,弃权票25,7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