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8-026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出售所持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持有的华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1470 万股股份转让给甘肃省现代
服务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交易概述
2018年2月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所持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以不低于华龙证券2016年11月公布的定向发行股份价格即2.61元/股的价格将持有的华龙证券股权一次或分次出售给公司非关联方,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文件。
2018年3月2日,公司与甘肃省现代服务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持有的华龙证券1470万股股份(占华龙证券总股本的0.23%)转让给甘肃省现代服务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998万元,即每股人民币3.4元。本次股权转让已于2018年3月6日完成股权交割,并于同日收到扣除相关税费手续费后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989.88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仍持有华龙证券1,538,848股股份,占华龙证券总股本的0.024%。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名称:甘肃省现代服务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金
注册资本:25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8月12日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盛达金融大厦2501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即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发起设立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不得开展以下业务: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主要股东情况: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甘肃公航
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8%;丝绸之路公航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8%;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4%;甘肃省金融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0%。
甘肃省现代服务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注册资本:632654.9173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1年4月30日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允许开展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交易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平湖九龙山游艇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甘肃省现代服务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目标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各方经友好协商,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本协议中除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意义:
指本协议书及所有附件,包括经各方修改并生效的补充协议,本
本协议书
协议书的附件以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目标公司 指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指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华龙证券股份
目标股权
有限公司1470万股的股权。
指根据本协议书第三条之规定,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受让标的股权
股权转让价款
的总价款。
交割日 指本次转让股权在登记机关/机构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
过渡期间 指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转让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止的期间。
监管机构 指本次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到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指各方根据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在指定的公开信息领域披露的情
已披露的情况 况,及各方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互相向对方提供的材料中所披
露的情况,及以各方在本协议书及本协议书相关附件材料,互相
签署的备忘录及其他文件中所披露的相关情况。
人民币 指中国的法定货币,其基本单位人民币“元”。
1.2 本协议书中所引用的“条款”及“附件”均指本协议书的条款及附件,
本协议书的附件为本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3 本协议书的条款,附件序号和标题以为方便参阅而设,不影响本协议书
的释义或解释。
1.4 在本协议书项下,如可行使某项权利的首日日期为非工作日,则可在该
日期后的首个工作日行使该项权利;如应当履行某项义务的首日日期为非工作日,则应该在该日期后的首个工作日履行该项义务。
1.5 在本协议内,凡提及任何法律或规范性文件的,系指届时有效的法律或
规范性文件。
1.6 各方已联合参与了本协议书的谈判和起草,如果在意图或解释方面出现
不明确或疑问,本协议书的解释应如同各方联合起草一般,不得在认定和举证方面存在明显偏袒或损害任何一方的不公平、不合理之情形。
第二条 转让标的
2.1 本协议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目标公司1470万股的股权以及由此所衍生
的所有股东权益。
2.2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上述股权以及由此所衍
生的各项股东权益。
2.3 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股权及由此附带的各项权益。
第三条 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3.1 股权转让价款
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3.4元/股,标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
民币4998万元。
3.2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甲方和乙方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乙方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交易规则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4998万元(大写:肆仟玖佰玖拾捌万元整)。
3.3甲方应在乙方付款到帐后向乙方发出一份确认函,证明乙方已支付该等
股权转让价款。
3.4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本次股权转让未能完成,乙方应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甲方应在收悉上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全部退还上述款项。
3.5如因乙方原因乙方未能按照第3.2条的约定按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乙
方应对延期付款的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
第四条 股权转让交割
4.1 交割条件
本次股权转让的交割条件包括:
4.1.1 本次股权转让已获得各方有权机构的批准与授权;
4.1.2 本次股权转让已获得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
4.2 交割日
乙方根据协议第3.2条之规定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到甲方指定的专门账户,
双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日为交割日。
4.3 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目标公司的股权
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过渡期间安排
5.1 过渡期
本协议所称过渡期,系指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的期间。
5.2 过渡期安排
5.2.1过渡期间,甲方不得出售、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目标股权。
5.2.2 双方应及时履行和积极协助目标公司履行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程序,包
括但不限于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内部决策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批。
5.2.3 双方应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积极协助和配合目标公司向国有产权登
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目标股权转让的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5.2.4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转让标的完成股权过户之日(“交割日”)期间,
转让标的所对应的目标公司的损益由乙方享有、承担。
第六条 债权债务处置
6.1本协议签署日以前,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甲方按照其持股比例予以享
有和承担。
6.2 本协议签署日以后,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按照其持股比例享有和
承担。
第七条 税费的负担
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机构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收费规定,各自缴纳本次股权转让和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第八条 甲方声明、保证与承诺
8.1 甲方做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确认乙方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
诺而签署本协议。甲方保证其在此向乙方做出的所有声明、保证和承诺在本协议签署日及交割日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8.2 甲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拥有签署本协议及行使其在本
协议项下各项权利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必需的权利和授权。
8.3 甲方合法拥有该目标股权,并保证甲方对该目标股权的所有权不存在任
何形式的第三方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质押等担保权益)。
8.4 目标股权不存在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目
标股权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目标股权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8.5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之交易不会发生以下情况:
(1)抵触或违反适用的国家法律规定;(2)抵触或违反目标公司的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的规定;(3)违反目标公司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合同、协议等对目标公司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8.6 甲方保证已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