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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50: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日期: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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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研究企业战略规划、经营计划、投资计划以及需要董事会决策的主业调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投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入、资本运作、改革改制等方面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相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
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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