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8-009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对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晶茨”)、公司董事长崔之火先生、公司财务总监朱士民先生持有公司的股份分别予以司法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1、司法冻结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民法院(2018)赣01民初字第38号。
被执行人:崔之火
司法冻结数量为:无限售流通股31,478,744股。
冻结日期:2018年1月23日。
冻结期限:三年。
2、司法冻结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民法院(2018)赣01民初字第38号。
被执行人:朱士民
司法冻结数量为:无限售流通股1,540,400股。
冻结日期:2018年1月23日。
冻结期限:三年。
3、司法冻结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民法院(2018)赣01民初字第39号
被执行人:上海晶茨
司法冻结数量为:无限售流通股135,142,264股。
冻结日期:2018年1月23日。
冻结期限:三年。
4、司法轮候冻结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民法院(2018)赣01财保字第3
号
被执行人:朱士民
司法轮候冻结数量为:无限售流通股1,540,400股。
冻结日期:2018年1月24日。
冻结期限:三年。
5、司法轮候冻结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民法院(2018)赣01财保字第4
号
被执行人:上海晶茨
司法轮候冻结数量为:无限售流通股135,142,264股。
冻结日期:2018年1月24日。
冻结期限:三年。
6、司法轮候冻结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民法院(2018)赣01财保字第4
号
被执行人:朱士民
司法轮候冻结数量为:无限售流通股1,540,400股。
冻结日期:2018年1月24日。
冻结期限:三年。
7、司法轮候冻结机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民法院(2018)赣01财保字第5
号
被执行人:朱士民
司法轮候冻结数量为:无限售流通股1,540,400股。
冻结日期:2018年1月24日。
冻结期限:三年。
8、司法轮候冻结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3执保14号
被执行人:上海晶茨
司法轮候冻结数量为:无限售流通股135,142,264股。
冻结日期:2018年1月26日。
冻结期限:三年。
截至目前,上述公司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各项工作未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