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 编号:临2022-052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债券代码:143730 债券简称:18康美01
债券代码:143842 债券简称:18康美04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二审已开庭待判决,案件二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其中案件一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案件二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 46,764.00 万元,案件二涉案金额为
387,134.23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一二审已开庭待判决、案件二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公司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2 年 1 月 29 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18),现将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
纷
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
被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信托与公司于 2019 年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139,000.00
万元,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司以股权转让款偿还了渤海信托 107,000.00 万元
贷款,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通过《债务转让协议》向渤海信托还款 15,300.00
万元。一审判决原告享有对本公司 33,972.52 万元的债权,本公司承担 170.56万元诉讼费。
后渤海信托因不服利息支付期间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对公司享有 46,764.00 万元债权,且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案件二: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实业”)、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中药城”)、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商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国药”)、许冬瑾等十五人
康美实业与渤海信托先后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
2018 年 12 月 5 日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合计贷款 356,000.00 万
元,为担保上述贷款康美实业及相关方向渤海信托提供了担保措施并签订相关协议。之后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康美实业未按约定向渤海信托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各担保人也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渤海信托将康美实业、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许冬瑾等十五人列为被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5,224.47 万元,利息、罚息等 80,365.52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请求对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抵押的不动产行使相关抵押权,请求对康美实业及相关方持有并质押的股权行使质权。
后渤海信托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282,224.47 万元,利息、罚息等 104,909.76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请求对康美实业、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抵押的不动产行使抵押权,请求对康美实业及相关方持有并质押的股权行使质权。
公司近日收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 52 民初 276 号《民事判决书》。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案件一:二审已开庭待判决。
(二)案件二:揭阳中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等判决如下:
1、被告康美实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尚欠原告渤海信托的借款本金 281,989.47 万元及部分利息、罚息;
2、被告康美实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信托支付律师费 150 万元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102.24 万元;
3、原告渤海信托对本判决第 1、2 项确定的被告康美实业之债务,有权以被告康美实业、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原告渤海信托对本判决第 1、2 项确定的被告康美实业之债务,有权以被告康美实业及相关方持有并提供质押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被告马兴田及相关方对本判决第 1、2 项确定的被告康美实业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922.58 万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揭阳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案件一二审已开庭待判决、案件二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公司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