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与公司相关管理层人员进行了询问和沟通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关于增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董事选举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
法》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未发现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胡东山、李勇、耿文秀
2021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