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06 股票简称:香梨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2—54 号
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37 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4,312,061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9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7,082,582.73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4,936,453.34 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2,146,129.39 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全部到账,中兴财光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22)第 21100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金额(人民币元)
新疆库尔勒香梨 上海银行股份有 03005015773 293984692.33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浦东分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3005015773,截至 2022 年 12 月 18 日,专户余额为 29398.47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结构性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除协定存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甲方上述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或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邹仁川、孙晓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