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的核查意见
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香梨股份”)拟通过全
资子公司上海西力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其控股子公司统一(陕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5%股权、统一(无锡)石
油制品有限公司 25%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
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有关规定,对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
报情况、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
根据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本
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一年及一期基本每股收益指标情况如下: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变化率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变化率
基本每股收益 -0.03 0.44 不适用 0.03 0.94 3033.33%
(元/股)
上市公司 2020 年度实现的基本每股收益为 0.03 元/股,2021 年 1-6 月实现的基本每
股收益为-0.03 元/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2020 年度备考的基本每股收益为 0.44
元/股,2021 年 1-6 月备考的基本每股收益为 0.94 元/股,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厚上市公司
的基本每股收益,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强,上市公司不存在即期每股收益因本
次交易被摊薄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水平将得到提高;但标的公司未来盈利水平受到行业发展前景、公司经营状况和国家政策变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可能出现交易完成当年即期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上市公司若出现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拟采取以下填补措施,以降低本次交易可能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一)持续推动业务全面发展,拓展多元化盈利渠道
公司将在推动现有业务稳步增长的同时拓展业务创新机会,持续关注石油化工行业的发展趋势,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赢得先机。
(二)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三)强化风险管理措施
公司将持续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原材料波动风险等领域的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持续做好重点领域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控、处置和报告,全面提高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四)保持稳定的股东回报政策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在《公司章程》明确了现金分红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等事宜,规定正常情况下公司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最低比例,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公司高度重视保护股东权益,将继续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上述措施的制定不等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规定的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相应承诺: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填补回报的承诺
为保障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新疆融盛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完成前,如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新监管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其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保障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上市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交易完成前,如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新监管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四、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强,不存在即期每股收益因本次交易被摊薄的情况;上市公司制定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可行,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主办人:
童 东 宋 刚
协办人:
刘紫昌 刘 海 林家新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