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97 证券简称:驰宏锌锗 公告编号:临 2022-018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及《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预案》,拟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作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
…… 中文简称:驰宏锌锗
英文简称:CHIHONG Zn&Ge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
新增条款 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新增条款 第十三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
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在遵守法律法
新增条款 规规定义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
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
社会责任。
新增条款 第十五条 本章程对股东、公司、党委成员、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原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原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十七)授权董事会审批公司年度对外捐赠事项;
……
原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东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产 10%的担保;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超过公司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任何担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担保; 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保;
修订前 修订后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应由对方
保。 提供反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原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一) 董事人数不足 7 人时;
…… ……
原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的股东及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
原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