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查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关于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关于为所控制企业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相关资料,并听取有关说明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公司应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工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为其融资提供担保。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浙江精工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需求,不存在重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信息披露充分。
2、同意公司为下属所控制企业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公司本次议案所涉及的担保均为公司所控制企业提供的担保,有助于拓展公司下属子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其融资成本,保证各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且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信息披露充分。
本独立董事将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监督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李国强 赵 平 戴文涛
2021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