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96 证券简称:精工钢构 公告编号:2021-077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9 月 1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 999 号大虹桥国际 32 楼公司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83,662,59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28.9964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方朝阳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
召开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2 人,董事孙关富、裘建华、孙国君、陈国栋、陈
恩宏、邵春阳、方二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黄幼仙、田新霖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582,914,453 99.8718 743,400 0.1273 4,740 0.0009
2、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582,914,453 99.8718 743,400 0.1273 4,740 0.0009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之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3.01 方朝阳先生 583,084,953 99.9010 是
3.02 孙关富先生 583,057,253 99.8962 是
3.03 裘建华先生 583,057,253 99.8962 是
3.04 陈国栋先生 583,054,053 99.8957 是
3.05 孙国君先生 583,057,253 99.8962 是
3.06 陈恩宏先生 583,057,253 99.8962 是
4、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之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4.01 李国强先生 583,057,553 99.8963 是
4.02 赵平先生 583,054,353 99.8957 是
4.03 戴文涛先生 583,057,553 99.8963 是
5、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之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5.01 庚利先生 583,027,153 99.8911 是
5.02 俞荣华先生 583,088,753 99.9016 是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修改《公司 45,84 98.3943 743,4 1.5955 4,740 0.0102
章程》的议案 4,849 00
2 关于修改《股东 45,84 98.3943 743,4 1.5955 4,740 0.0102
大会议事规则》 4,849 00
的议案
3.01 方朝阳先生 46,01 98.7602
5,349
3.02 孙关富先生 45,98 98.7007
7,649
3.03 裘建华先生 45,98 98.7007
7,649
3.04 陈国栋先生 45,98 98.6939
4,449
3.05 孙国君先生 45,98 98.7007
7,649
3.06 陈恩宏先生 45,98 98.7007
7,649
4.01 李国强先生 45,98 98.7014
7,949
4.02 赵平先生 45,98 98.6945
4,749
4.03 戴文涛先生 45,98 98.7014
7,949
5.01 庚利先生 45,95 98.6361
7,549
5.02 俞荣华先生 46,01 98.7683
9,149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表决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姚毅、鄯颖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