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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96 沪市 精工钢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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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钢构:关于浙江精工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让设备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0-07-16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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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0-019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精工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让设备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控制企业浙江精工轻钢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轻钢”)按照其减少闲置设备的计划,向诺派
    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派建材”)出让一套其合法拥有、运
    转状况良好的聚氨酯生产线设备。
    ●●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的影响:有利于浙江轻钢盘
    活资产、减少闲置设备,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一、交易概述
    2010 年7 月14 日,上市公司所控制企业浙江精工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
    诺派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草签了《资产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
    议约定:浙江轻钢将一套合法拥有、运转状况良好的聚氨酯生产线设备转让给诺
    派建材,出让价格按照截止2010 年6 月30 日设备资产净值为定价基础,最终确
    定转让价格为11,996,745.46 元人民币。诺派建材将支付11,996,745.46 元人民币
    向浙江轻钢购买聚氨酯生产线设备(以下简称“上述事项”、“本次关联交易”)。
    因诺派建材是上海建信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故上述事项构成关
    联交易。
    2010 年7 月1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0 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以通讯方
    式召开,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表决情况为同意票4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董事方朝阳先生、孙卫江先生、严宏先生、孙关富先生、钱卫军先生因与本
    议案有关联关系,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独立董事葛定昆先生、郑金都先生、孙
    勇先生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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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联方介绍
    诺派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于2004 年12 月28 日设立,法人营业执照
    号310000400409338,目前公司注册资本500 万美元,ASIA BUILDINGS
    COMPANY LIMITED 持有其100%股权。该公司住所为上海市松江工业区东部新
    区茜浦路455 号。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制造、加工新型建筑材料(轻质高强多功
    能墙体材料)及相关配件,并提供安装服务,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技
    术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截止2009 年12 月31 日,该公司总
    资产9159.75 万元,负债6031.75 万元,2009 年度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027.66
    万元,净利润80.61 万元(上述数据均未经审计)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上市公司所控制企业浙江精工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法拥有的、运转状况良好的一套聚氨酯生产线设备。
    设备资产原值为19,900,000.00 元,截止2010 年6 月30 日,累计折旧
    7,903,254.54 元,现资产净值为11,996,745.46 元。
    四、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1、出让方:浙江精工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受让方:诺派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2、协议标的:上市公司所控制企业浙江精工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法拥
    有的、运转状况良好的一套聚氨酯生产线设备。
    3、转让方式:协议转让。
    4、转让价格: 11,996,745.46 元
    (二)定价政策
    以截止2010 年6 月30 日资产净值为依据。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完成有利于盘活浙江轻钢资产、处理闲置设备。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葛定昆先生、郑金都先生、孙勇先生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上述资产转让有利于盘活浙江轻钢资产、处理闲置设备;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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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截止2010 年6 月30 日资产净值为作价依据,维护了上市公司利益,作价合理。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0 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公告所指《资产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 年7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