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491 股票简称:龙元建设 公告编号:临2010-27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 年9 月15 日上午
9:30 上海市逸仙路328 号粤海酒店五楼木棉厅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1741745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7380 万股的36.76%;公司4 位董事,
1 位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赖振元先生主
持。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发行规模不超过8 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充分利用短期融资券这一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持续发展的金融工具,满足公司经营
活动的资金需求,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根据《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同意公司向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发行不超过人民币8 亿元的短期融资券,
以满足公司经营流动资金的需求。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主承销商: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担任主
承销商,并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3、发行规模和发行时间:公司2010 年拟发行不超过人民币8 亿元的短期融资券。
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分两期发行,每期
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 亿元。
4. 发行期限:本次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限不超过 365 天;
5、发行价格:本次短期融资券的面值为 100 元,按面值发行;
6、发行利率:预计3%—4%,实际发行利率可按照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7、本次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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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8、本次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途:
(1)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2)置换银行贷款,降低融资成本,改善融资结构。
9、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授权
本次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获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展具体发行
相关事宜,为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
具体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1) 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条件以及其他
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发行时机、发行额度、发行期限、发行利率、签署必要的
文件以及办理必要的手续。
(2) 签署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所涉及的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
(3)决定聘请发行短期融资券必要的中介机构;
(4)决定其他与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的事宜;
(5)同意董事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公司董事长赖振元先生负责具体实施。
议案表决结果: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各表决结果股份数(股) 174174597 0 0
同意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比例(%) 1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股权及相关项目合作开发的议案》;
1、同意境外全资子公司元明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元明建设”)以1 港币为对
价收购自然人李苏斌持有并转让的阳光海湾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港阳光”,英文名称:SUNBAY INVESTMENT HOLDING(HK) LIMITED)63.75%的股权;
2、同意公司与宁波阳光海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宁波阳光”)、香港阳光和新加
坡阳光海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资金支持与合作协议》,在上述股权收购事项完
成(即香港阳光之控股子公司宁波阳光成为公司控制的曾孙公司)后,按《资金支持与
合作协议》的约定,根据宁波阳光所属奉化阳光海湾项目的实际进展和资金需求,择机
向其提供人民币3 亿元的项目建设资金支持,该等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奉化阳光海湾项目
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非建设用地的项目租赁土地之租金的支付以及奉化阳光海湾项
目开发所需的其他运营资金。
3、同意在满足《股权转让协议》及《资金支持与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全部
条件(A、2011 年2 月28 日以前,宁波阳光以出让方式就奉化阳光海湾项目合法取得的
商业旅游和休闲居住用地不少于600 亩;B、宁波阳光经评估确定的截至2011 年2 月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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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不低于3 亿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将将本决议第2 条所述3 亿
元人民币的项目建设支持资金作为取得并拥有宁波阳光51%的股权的出资,从而由通过
全资子公司间接持有变更为公司或子公司直接持有宁波阳光51%的股权。并通过宁波阳
光持续参与奉化阳光海湾项目的投资开发以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好的投资收益;并同意
在以上述项目建设支持资金全额入股宁波阳光以取得并拥有宁波阳光51%股权按的同
时,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中相关条款的约定,由全资子公司元明建设以1 元港币将已
收购的香港阳光63.75%的股权回售给原出让方李苏斌。
4、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赖振元先生全权负责组织实施和办理上述收购股权、拨付
项目建设支持资金款项、以及项目建设资金入股宁波阳光等一切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
于洽谈、组织实施和办理有关手续、代表公司在有关法律文件上签字、代表公司签署对
子公司相关事项的股东决定及与此相关的文件等。)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各表决结果股份数(股) 174174597 0 0
同意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数比例(%) 1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大会见证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文件资料
2、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 年9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