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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力: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6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3-06-10

中国动力: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6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3 年 6 月修订)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申报上述股份的信息。

  第五条 本公司存在下列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
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个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
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
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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