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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82 沪市 中国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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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82:中国动力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3-11

 股票代码:600482        股票简称:中国动力         编号:2017-024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和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 3月 10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说明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     2016年 12月 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2017年1月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获国务院国资委批

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1),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6]1280号)。

     2017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2017年 1月 18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2017年1月23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017年 1月 2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7-010)。

     2017年 3月 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因 6名激励对象辞职或退休而丧失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860名变更为854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739万份变更为1,724.10万份。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17年3月 10 日。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说明

     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 6名激励对象因辞职或退休

而丧失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

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激励对象人数由 860 名变更为

854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739万份变更为1,724.10万份。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方案要素均与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一致。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17年3月10日,并同

意公司向854名激励对象授予1,724.10万份股票期权。详见公司同日发布

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监事会意见

     同意以2017年3月10日为授权日,向854名激励对象授予1,724.10

万份股票期权。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1、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需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及授予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3、本次授予已满足《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规定的授予条件;

     4、本次授予尚需向上交所及中国结算办理相关授予确认及登记手续,且需按照《管理办法》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