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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82:中国动力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7-03-11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按照《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6名激励对象因辞职或退休而丧失激励对象资格。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据此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2、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17年3月10日,该授权日的设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除6名激励对象因辞职或退休而丧失激励对象资格外,其他激励对象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17年3月10日,并同意公司向854名激励对象授予1,724.10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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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华民                         张元杰                     高名湘